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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局组织起草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11月10日前反馈至我局。
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45号 邮编:315010
联系电话:0574-87259953
附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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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日
附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财政奖励补贴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即国三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1.自2024年4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以下范围内通行:G1504宁波绕城高速公路所围成的封闭区域内道路(不含高速公路);锦奉大道—宝化路(含金海路、金钟路)—四明路—机场南路所围成的封闭区域内道路(不含边界道路)。
2.自2025年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四、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其他
1、本通告对在本市通行的非浙B车辆同等有效。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本通告,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相关交通管制措施。
2、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3年 月 日